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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稿时间:2016-07-22 来源:湘西州人民政府网 作者:  点击数: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确保国土资源储备资金安全运行和合理、有效使用,切实增加国土资源收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7〕75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地质找矿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储备资金财务收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储备资金是指国土资源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前期开发和对矿产地进行勘查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储备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储备,由政府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中实行统一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五条  国土资源储备资金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资金性质纳入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

  第六条  各地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第二章  储备资金来源

  第七条  国土资源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向国土资源储备机构注入的资本金。

  (二)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国土资源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财政部门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安排用于矿产地勘查的资金。

  (四)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五)财政部门从土地增值收益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六)省政府代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资金。

  (七)矿产资源合作开发资金。向合作开发单位收取的用于支付矿产地勘查以及矿业权出让前期支出的资金。

  (八)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  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国土资源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前期开发和矿产地勘查等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支出。仅限用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三)矿产地勘查和矿业权出让前期需要支付的测绘、勘查费用、政府购买中介服务费及矿业权计划、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等资料编制费用和各类报告的评审支出。

  (四)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建设、政府购买中介服务费等支出。

  第四章  计划和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国土资源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地方财力状况、近三年土地供应量、矿产品市场及国家相关政策、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按照宗地、宗矿编制下一年度国土资源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是土地储备资金的重要来源,财政部门应当作出预算安排,按年拨付给国土资源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滚动发展。土地增值收益即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各项土地储备成本、各专项资金计提后的净收益,纳入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原则上按收入总额的2%纳入基金预算安排;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矿业权征收业务支出按不高于缴入同级财政价款总额的5%纳入预算安排。上述成本费用,财政部门按预算和收入进度拨付至国土资源部门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条  国土资源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并根据国土资源储备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每年度后,国土资源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土资源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宗矿支出情况。国土资源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章  国土资源储备支出的审定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储备支出即国土资源储备机构在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支出。指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过程中按政策规定应当支付的各种税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存量银行贷款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以及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土地开发支出。指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费用,为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开支范围。

  (三)土地使用权推出费用支出。指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测绘、设计、确权、评估、公告宣传、招拍挂佣金和服务费、场地看管费等。

  (四)矿业权出让直接成本支出。指矿业权出让前期支付的测绘、矿区范围划定、资料、宣传、探矿权采矿权计划编制、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等资料编制和评审所需经费,按《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7〕75号)的相关规定计提。

  (五)矿产地勘查支出。指由政府投资或引进社会资本委托地勘单位进行地质找矿需要支付的矿产勘查费用。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储备支出由国土资源储备机构提出,经国土资源、财政、住建和审计部门审核或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报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其中,城市房屋征收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和其他需要专业部门审查的费用由审计部门审核,其他支出和总支出由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共同审核。

  第六章  收入核算及资金缴拨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成交总价款由受让方凭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单》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凭银行收账单据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给缴款人。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后,国土资源储备机构按宗地、宗矿建立信息档案,进行宗地、宗矿核算,报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宗地、宗矿出让的基本信息、支出的分摊、专项资金的计提、分成收入的计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成交总价款扣除分成后连同各项计提一并缴入国库,根据资金性质纳入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

  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分别以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等科目解缴。

  第十八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比例分成,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价款按以下比例分成:

  1、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其矿业权出让价款扣除出让直接成本费用和中央、省的分成后,州、县市之间按5:5比例分成。

  2、矿业权空白地形成的两权价款收入,扣除出让直接成本费用和中央、省的分成后,州、县市之间按5:5比例分成。

  3、国家和其他投资主体合作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先按有关规定对探矿权进行有偿处置,再按出资比例确定国家出让收入和其他投资主体收入。国家出让收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央、省、州、县市之间分成。

  (二)由州本级、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价款按以下比例分成:

  政府出资开展的矿产储备形成的价款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及相关政策性支出后,州、矿产所在地县市按5:5比例分成;由社会资本投资的,扣除成本费用及相关政策性支出后,在社会投资主体、州、矿山所在地县市之间按3:3.5:3.5比例分成。勘查完成后未探明矿产地的,注销探矿权,投资风险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矿业权价款收入扣除分成后连同各项计提一并解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储备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和矿业权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国土资源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与国土资源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国土资源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国土资源储备资产的登记、核算、评估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储备资金中涉及融资的,应当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具体依照上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储备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资源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国土资源储备资金规范和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09〕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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